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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博物馆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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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职工 第五章 藏品管理 第六章 展览管理 第七章 教育、研究、服务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附则 (英文名为Ding Ci称ty Museum)。 本馆地址为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定西市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定西市博物馆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定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定西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定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定西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馆的宗旨是: 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六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一)藏品管理:根据本馆的性质与定位,有计划地进行文物和藏品的征集,并对藏品进行科学管理和保护; (二)陈列展览:以本馆藏品为基础,举办体现博物馆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艺术知识,为社会提供艺术品传播的平台; (三)学术研究:依托馆藏资源,开展艺术品文物和展览的专业研究,并为有关的学科建设提供实物为主的资料和信息; (四)社会教育:为校内外学生和专家学者提供实物考察的机会,为公众提供接受艺术教育和艺术熏陶的场所; (五)公共服务:进行博物馆相关文化产品的营销,提供多元化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定西市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为定西市博物馆馆长。 第九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任免,根据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免。 第十条 设置清定西市博物馆馆务会作为馆内决策机构。馆务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三)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四)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馆长经定西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馆务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除本馆专家外,将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十四条 博物馆设有办公室、陈列宣教部、研究开发部、文物考古与保管部等6个部室常设运营机构。 第四章 职工 第十五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本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馆声誉,维护本馆利益,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藏品管理 第十九条 博物馆按照本馆的性质和定位,制定收藏标准,通过征集、交换、购买、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二十条 博物馆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严格按照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包括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办理出库手续,必须经馆长或主管副馆长批准,其它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用毕及时办理归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提供严密周到的安全保障措施,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对藏品进行科学的保护与管理,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二十四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专家认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退出馆藏。 第六章 展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举办符合本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文化艺术知识,满足公众的精神需求。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举办的陈列展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展览要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第二十八条 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第二十九条 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保护设施。 第七章 教育、研究、服务 第三十条 博物馆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为高校相关专业提供参与式教学和实践教学,为社会提供艺术教育的平台,提高公众的艺术欣赏水平。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其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第三十二条 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从国家到社区各层面的文化交流活动,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馆务会成员名单; (二)本馆的机构设置、宗旨和业务范围、年度工作报告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 (三)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本馆章程修改情况; (五)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博物馆馆长会讨论通过, 报定西市博物馆馆务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报馆务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定西市博物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定西市博物馆批准后生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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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市文体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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